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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金计算的说明
2019-12-31 10:05  

为便于广大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我们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摘录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并以本次发放奖励性绩效为例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文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具体到我们学校,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前三项之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绩效+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医疗费(个人部分)-3500,其中奖励绩效和其他收入发放月累计计算,不允许分摊

二、计算举例

1、赵副处长本月岗位工资1040元,薪级工资834元,基础性奖励绩效为1750元,补发1-2月奖励性绩效差额及3月份奖励性绩效共计6600元,公积金为296.6元(个人部分),医疗费为71.14元(个人部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绩效-住房公积金-医疗费-3500=1040+834+1750+6600-296.6-71.14-3500=6356.26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6356.26元属于“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范围,对应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额555元

应纳税额=6356.26×20%-555=716.25 (元)

赵副处长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16.25元 ,本次税后实际发放奖励性绩效=应发金额-个税=6600-716.25=5883.75(元)

2、王教授本月岗位工资1420元,薪级工资583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960元,补发1-2月奖励性绩效差额及3月份奖励性绩效共计11100元,公积金275.8元,医疗费66.34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绩效-住房公积金-医疗费-3500=1420+583+1960+11100-275.8-66.34-3500=11220.86,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11220.86元属于“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范围,对应税率25%,对应速算扣除额1005元

应纳税额=11220.86×25%-1005=1800.22 (元)

王教授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800.22元 ,

第三步:计算本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应交税金=本月交个人所得税-工资中已交税金

工资中已交税金,参照第一步和第二步计算,为3.63元。

本次应交税金=1800.22-3.63=1796.59(元)

本次税后实际发放金额=税前应发金额-个税=11100-1796.59=9303.41(元)

三、欢迎监督。如有疑问,欢迎与财务处会计科联系。联系电话:8579088,地点:行政办公楼117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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