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全面掌握我校各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争取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进度和开支范围完成项目支出,配合好上级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和审计工作,经财务处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务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2013年度已到账的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书和批复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财务处预算科。另外,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以后每完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批复,项目负责人均须将项目申请书和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报财务处预算科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