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2〕4号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管理,明确商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持卡人利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商户的定义 凡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费用的校属各部门,也视为商户。
二、 商户的申请范围 凡遵守河北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本校所属单位或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 商户的设立 由商户的主管部门填写《河北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校园一卡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或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审批通过方可设立。
四、 商户的撤销 由该商户的主管部门填写《河北工程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校园一卡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或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审批通过方可撤销。
五、商户的变更 由于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六、 一卡通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
1. 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期间,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各类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由商户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和使用。各商户主管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保证其不丢失和不被破坏,并配合学校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2. 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商户的主管部门承担。
3. 未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一卡通管理中心管理范围。设备的安装、调试需在商户设立申请获批后,由一卡通系统管理部门安排实施。
4. 非经营性的“校园一卡通”系统接入用户的一卡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
七、 商户的结算 商户的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确认商户结算主体,对于校内商户,学校财务处原则上仅与商户的主管部门进行结算,由商户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商户结算;校外商户可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与商户进行结算。 商户的结算周期由商户主管部门与财务处协商确定,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财务处核定。
八、 商户的责任和义务
1.商户应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应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2.商户应配合、服从卡务管理中心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实施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3.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禁止商户自行改动参数、迁移设备。
4.商户营业员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恶意消费,避免持卡人因卡片遗失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
5.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
6.如果由于网络条件所限,不得已脱机营业的商户,应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一卡通数据中心,并下载一卡通系统“白名单”和“黑名单”。凡属商户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商户承担赔偿责任。
7.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对于未按规定操作出现的问题,卡务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卡务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暂停或取消该商户的设备使用权,所有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商户承担。
九、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