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按照邯郸市邯山区地税局对科技开发中心实行按率征收税金的方式,规定只要开具税务发票,同时就要缴纳相应税金,且财务处每月15日前必须向该局缴纳上月已开发票的应纳税额。鉴于我校教职工横向科研项目较多、合同金额较大、开具发票较频繁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教职工办理科研款项,以保证科研经费能够及时到账,经财务处与科研处联合研究,现将预借科技开发中心票据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预借纳税合同项目发票。预借税务发票时,提供《技术开发(XXX)合同》复印件,并填写预借发票申请单,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财务处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全部应缴税金,借发票人足额缴纳税金后,财务处方可开具税务发票。
二、预借免税合同项目发票。预借税务发票时,提供《技术开发(XXX)合同》复印件、预借发票申请单、科研处盖章的免税证明,财务处按照开具发票金额,只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借发票人缴纳税金后,财务处方可开具税务发票。
三、预借未经技术市场认定合同项目发票。在科技局技术市场认定项目没有批下来之前,老师如需预借发票,应先缴纳全部税金;若在下月初财务上缴税务局之前,经技术市场认定批下来为免税项目,持科研处盖章的免税证明,由财务处退还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已缴税款;若为不免税项目,则已缴税金不预退回。
邯郸市邯山区地税局每个年度批复给我校科技开发中心一定的免税额度,在免税额度之内,免税的合同项目可享受免税待遇;若超出免税额度范围,即便是免税的合同项目,也不再享受免税待遇。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