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现将工资发放限时办结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资发放涉及的相关事项及时间节点:
1、各学院、各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部门人员(包括返聘人员)《考勤汇总表》送交人事处; 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应提前送交报表。
2、各学院、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表》(包括电子版)送交人事处,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应提前送交报表。
3、人事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资发放及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4、财务处会计科应于每月5日前做出当月工资发放表,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5、财务处结算科应于每月7日前将工资款足额转入工资发放银行,并同步将工资发放明细表送达各工资发放银行。
6、财务处督促各工资发放银行在每月10日前将工资打入教职工工资卡。
7、各学院、各部门要切实遵守工资发放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确保各自工作在相应时间节点内按时完成。对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延时再报的,下一个部门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延误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8、如遇特殊情况(如调整工资、绩效、社保、公积金标准等)不能按时限发放时,应提前向教职工作出说明。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人事处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