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针对近日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我校财务报账中发现的问题,本着立行立改的原则和精神,财务对指出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深入的整改。现就下列报账问题重申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1.从即日起,凡购买办公用品(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材、其它消耗用品)的,须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从定点供应商处购买,不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超市或商场购买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1000元以上(含)的发票必须对公转账,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不得变相以个人名义报账。
3.职工出差报销了差旅费及其差旅补助的,不得将所赴城市的市内交通费(打的票等)再另行以别的名目报销。
4.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不得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列入课题批复预算的除外),不能作为实验材料费入账。
财务处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