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补助2016年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要求专项用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必要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贴、补贴、日常运转、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等支出。
各学科及所在学院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年内支出完毕。
学科规划与建设处 财务处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