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今年的医疗费报销在社保、医保改革前仍按原规定执行,报销时间为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的第三周报销(一年七次),12月份不再报销医疗费,11月份以后发生的医疗费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份报销,地点仍设在老干部处活动室。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财务处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