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借款不得超过三个月,财务处已于3月份、5月份、6月份三次催还,现仍有部分人员长期借款未核销,请务必于9月22日之前到财务处核销,现将借款分类并附明细如下。
凡对公转帐的单位借款无法按时清还的,须于9月22日前向财务处递交理由充分的情况说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凡转个人银行卡的个人借款无法按时清还的,财务处将在10月份工资中扣还。
财务处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