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当前实际,对《河北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20号)第二章第九条“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往返目的地的机票票价不高于或等于规定等级的高铁票价的,经学院或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院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即可。超过规定等级高铁票价的仍须事先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
本补充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