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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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通知
2019-01-04 16:29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现需各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报方式为:

纳税人通过手机软件商店(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相关信息后直接登录填报、提交即可,选择申报方式时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无需向单位报送纸质资料。

注意事项:

1、子女教育: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100%标准扣除,也可双方分别选择按50%标准扣除,但不可以选择分别按40%、60%或其他不均等标准扣除。

2、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3、因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我校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暂不能参与“大病医疗”项目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且需到贷款银行确认是否享受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

5、住房租金:邯郸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6、赡养老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人分摊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

7、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的职工不用填报。

8、政策文件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详细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释及申报注意事项在财务处网站“服务指南”栏目刊载,请查阅。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4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docx已下载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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