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我校职工工资造册发放程序,全体职工在12月25日前须办理完确认手续,以防影响次年工资税收计算不准确。在确认过程中,尤其需要双方及多方确认的项目(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需要在各方确认的基础上填报,分摊的方式也需要一致(比如赡养老人,分摊方式为指定分摊的,全体子女都填写“指定分摊”);需要确认的项目中,项目发生变化的,非延续的,需要修改后报送(比如子女教育学校发生的变化、老人的离世等)。新进员工、转入员工的填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施办法以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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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填报以及确认过程中存在疑惑的,可以咨询工资管理岗,电话396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