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6)4号
针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科研项目跨期报账问题普遍”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报账行为,明确报账尺度,强化财务报账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对跨期报账的期限,视不同经费类型而定。
2、使用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报销的,只能报销项目立项后至结题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当年开具的发票应在当年报销,因放假、拨款滞后、财务年终结账等特殊原因造成跨期报销的,报账时间最多只能顺延一个学期。
3、使用事业经费报销的,原则上应在取得发票三个月内及时报销,如遇放假、拨款滞后、财务年终结账等特殊情况而造成跨期报销的,报账时间最多只能顺延一个寒暑假假期。
4、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