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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2016-09-09 08:33  

                                 校财(2016)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规范收入行为,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以及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收入管理的原则

1、在保质保量完成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2、开展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业务,组织收入。

3、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和省财政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

二、学校收入的范围

1、财政补助收入。指从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纵向)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用于补助正常业务资金的不足,包括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

3、事业收入。指高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依规收取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有本科生、留学生学费;博士、硕士生培养费;专业硕士、在职硕士学费;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费;函授、夜大生学费;各类学生住宿费;向省物价部门报备的短训班及各类培训费;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转移费等。

4、经营收入。指高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及设施、设备租赁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提供服务获取的具有经营服务性质的收入等。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高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各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捐赠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本规定旨在规范第二条第3、4、5、6款所涵盖的收入。

三、学校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1、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方式,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2、本着先有预算后组织收入的原则,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学校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周密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各收入项目的收入预算。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当年不得组织立项和实施。

3、严禁无预算组织收入或坐收坐支。凡未纳入预算而实施的收入,未上缴学校财务而发生的支出一律以“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论处,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4、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组织收入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或对公转账形式收取费用。非通过一卡通系统或对公转账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财务处在收到上缴款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缴省财政(国库)。

5、为规范和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报备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6、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收入业务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处进行收费许可报备,载明收费的对象、收费标准、依据和用途等。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财务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的收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办理《收费许可报备单》。

7、取得《收费许可报备单》后,必须在财务处和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亮证收费,接受师生监督。不准乱设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8、在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必须严格坚持先服务、后收费、公平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参照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执行,并公开、公平地制定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上报物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9、对于代收费项目,必须以学生的自愿为前提,合理测算成本,严格按成本价收费,并按各项代收费的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多退少补。

10、在取得任何收入(通过一卡通系统收取的除外)时,必须向收入来源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各单位所需票据统一到财务处申领,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按相关要求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白条代收据或使用自制(外购)的非法票据。

四、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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