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15〕2 号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财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1、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等。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财务处内部结算专用章、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专用章等。
第一章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各科室对各自业务印章的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处内不定期检查各科室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五条各科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类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或授权相关人员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对外财务专用章必须在保险柜中保管;对内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6、单位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主管部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七条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重复刻制。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真实、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登记。
1、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发票的开据盖章外均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3、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在规定位置并确保图形清晰;
4、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财务印章;
5、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的,应办理财务印章领用审批手续,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二条 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处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用印申请单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用印登记簿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