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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16-03-11 17:35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各类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工程大学事业法人管辖范围内(含非独立法人单位)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核销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在校内进行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服务性收费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财务处统一负责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经查实后,学校将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

第六条河北工程大学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或购买并进行入库管理,除独立法人单位以外,严禁个人或单位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七条学校收费票据分为上级领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两大类。上级领购票据包括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河北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河北省大中院校专用票据(机打、手工)、各种定额收费票据以及其他特殊收费票据;自行印制票据为河北工程大学内部收据。

第八条学校对各种收费票据实行管用分离和领用登记制度。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申购或印制票据(包括上缴票据存根),办理票据验收入库手续、保管票据以及领用登记等。

校内各单位在提交收费项目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领购收费票据。

第九条各单位须指定一名专人做好本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负责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交回、清理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对校内各单位领用各类收费票据的原则是“上不清,下不借”和“分次限量领用”。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使用与核销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及对外服务性收费活动时,均应向付款方出具有效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河北工程大学财务专用章,不得用单位行政章替代专用章。

第十三条所有的收费票据只能开具与申请收费内容一致的项目,严禁开具与收费申请不一致的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将所收票款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五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不得丢失或损毁。收费票据丢失或保管不当损毁,应于丢失或损毁当日以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学校财务处,由领用单位及时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书面向学校财务处递交《丢失票据责任承诺书》,承担日后可能出现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开具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收费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应当及时交回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领用人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收费工作的,必须到财务处交回原领取的收费票据,进行相关手续的核销,不得擅自转交他人,单位负责人须督促办理。若未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票据丢失或损毁现象,学校仍将追究领用单位和领用人的责任。

第四章收费票据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份及时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收费票据年检。收费票据年检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检查已领取、使用和保管收费票据的情况。

(二)抽查已用收费票据的具体内容与原申请收费项目是否一致。

(三)向当事各方询问与收费票据相关的问题及情况。

第五章罚 则

第十九条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取得收费票据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保管收费票据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河北工程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等下属单位,其票据管理直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凡与本办法相悖的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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