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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及成果转化项目税务发票管理的通知
2016-03-11 11:24  

                                 校财[2016]1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按照邯郸市邯山区税务部门有关征税规定,凡开具税务发票的就需缴纳相应税金,同时要求每月15日前学校须向税务部门缴纳上月已开发票的应纳税额。为方便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教职工办理项目手续,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账,同时强化发票的规范管理,经与科研院协商,现将我校横向科研及成果转化项目税务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及税金税率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科技开发中心是一般纳税人,其经营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从邯郸市邯山区国税局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6%。

3、开发票时,须缴纳相关税金(免税项目只缴纳下列5、6两项):

1)增值税=项目收入/(1+6%)*6%;

2)城市建设税=增值税*7%;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4)地方教育附加费=增值税*2%;

5)印花税=项目收入*3%%(万分之三);

6)企业所得税=项目收入*2.5%。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开具或预借发票时须持技术转移中心或科研院审批的预借发票申请单、校企双方签字盖章的研发(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科技开发中心开具的免税证明(限免税项目)各一份,到财务处开具或预借发票。

2、预借未经科技局技术市场认定的合同项目发票的,在技术市场认定通过前,应先缴纳全部税金;若在次月15日财务缴纳税款之前,经技术市场认定通过为免税项目的,持科技开发中心盖章的免税证明,由财务处退还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已缴税款;不能提交科技开发中心免税证明的,则已缴税款不予退回。

3、预借发票时,项目负责人须承诺到款日期(限开票日后三个月内),截至承诺日未到款的,财务处即从开票日第四个月起,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款,直至扣清发票未到款余额。在每月15日财务处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之前将一个月内开出的发票退回的,预缴税款予以退还;缴纳税款之后退回发票的,预缴税款不再退还。

4、“河北工程大学”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发票管理同上。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财﹝2012﹞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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