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合同特指学校在经济往来中签订且需要财务处备案的合同,包括:
(一)教学科研设备器材买卖合同;
(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三)资金借贷、银行合作合同;
(四)基本建设工程合同;
(五)大额专项维修合同;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
(七)零星修缮建设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
(八)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九)技术转移服务合同与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十)成人教育函授站点合作合同;
(十一)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合同;
(十二)其他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 ;
第三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合同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合同依据性质和内容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买卖合同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资金借贷、银行合作合同的管理。
(三)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额专项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零星修缮建设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七)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技术转移服务合同与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管理。
(八)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函授站点合作合同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各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款项收付的事项,都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如用手写体增加合同条款,合同各方必须同时在其上签字盖章方能有效。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示范文本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一)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
(二)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谈判、文本起草等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全部送审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查。如遇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查期限。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按审批流程逐级报告履行结果。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审核后,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部门的签字、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发现合同签订时的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书面请示学校,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时,须及时请示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
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协议应当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补充、变更、解除的协议文
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订立、审查、履行、责任及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合同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或者泄露学校秘密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或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原件至少一式四份,学校留存三份。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及时将两份原件送财务处综合科、一份原件送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保管,每年末财务处将当年的合同原件一次性报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作为重要法律文书,合同保管或备案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因保存不当毁损灭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保管或备案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不得外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未涉及学校权益的前提下,可对外自行签订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