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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19 10:53  

校政字〔2017〕31号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捐赠资金、内部资金调度、对外投资和举债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规范学校对独立学院、附属学校及校属法人经济实体的财务监管行为。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同时按部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财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应根据财务审批管理制度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下同)或经费项目(含科研课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等七个级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其分管校领导是该专项经费较大额支出的二级财务审批负责人。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校控经费和调整预算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凡属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各单位、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分工,可委托其他副职对其分管工作的财务支出进行审批,大额支出先由分管副职提出审批意见,财务审批负责人再依据其审批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项目(课题)组应将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委托审批人等情况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笔迹字样,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会计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并要求纠正。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逐级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依规回避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㈠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出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㈡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㈢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㈣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㈤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按照我校财务审批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经学校审批和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调整预算经费的开支,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㈠事业经费

按用途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校内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及校控预备费等。

1.人员经费

⑴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批;学生的奖助学金支出,由学生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独生子女奖励及保健费由计生办审批。

⑵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其他教学类、科研类专项奖励,由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⑶科研课题劳务费支出根据科研经费项目预算书或科研合同约定,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2.日常公用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全部由单位、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3.校内专项经费

分配给各单位、各部门掌握使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由单位、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成立了项目组的应实行分级审批,即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再由单位、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部分特殊需要校领导审批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提出起点额度的审批意见,由财务处下达《控制审批项目及额度清单》,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项目负责人→单位、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科研课题经费

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研究院,科研课题经费审批除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外,还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预算或科研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科学技术研究院制订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5.校控预备费

预备费是学校为解决不可预见的临时急需工作而安排的费用,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当年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校控预备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不满2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直接在预备费中列支;一次使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6.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⑴超预算或临时追加预算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下确需超预算或临时追加预算的,需事先向财务处提出追加或调整预算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审批:不满20万元的支出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支出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未经过上述审批程序的超预算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

⑵各类借款的审批: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凡《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⑶学校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按规定提取的各类专用基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由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㈡基本建设经费

1.工程建设款项支出

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的支出,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经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处)计划管理人员、校园规划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合同价款以外未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一律不得支付。

2.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调整,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校园规划处提交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按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价款调整不满50万元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调整幅度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除前述审批程序外,还须报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3.基本建设借款

⑴原则上禁止预借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需预付进度款项的,一律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⑵办理工程前期费用借款,由校园规划处、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研究会会费等。不满3万元的支出由各单位、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各单位、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校友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依据校友或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和资金内部调度管理

财务处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于使用率不高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提出申请,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不满100万元的资金在各开户银行间的调度,由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和举债的审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由本单位、本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收回授权并作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项,有权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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