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6〕75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经学校2016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7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八条修订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第二十条修订为: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管理与处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对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报销时不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财务处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
2016年11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