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6〕2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预算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科学管理学校预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河北工程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咨询机构,为学校制定预算政策、审议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学校预算工作,提高学校预算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委员会由15-17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改革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奇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主任聘任,财务处处长为职务委员。
第五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财务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财务处处长兼任,并设秘书若干人。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纳入财务处行政经费预算。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㈠对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重大政策进行研究、审议和修改,并提出方案,供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预算目标、编制原则和方针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财务处负责落实;
㈢组织编制、审定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㈣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㈤审议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㈥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决算报告进行审议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调整的依据;
㈧审议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㈨审议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的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审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秘书处直接对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拟定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并报委员会审议;
㈡指导并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预算编制;
㈢对各单位(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评价、协调和平衡,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㈣对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并编制全校的年度总预算,报委员会审议;
㈤拟定预算考核方案,报委员会审议;
㈥对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㈦审查各单位(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的合理性,报委员会审议;
㈧协助委员会对预算冲突进行协调、仲裁、评判;
㈨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分析各层次的预算执行报告,形成汇总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委员会;
㈩负责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委员的选聘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聘任条件和聘免程序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㈠爱国爱校、坚持原则、品行端正,维护学校利益,身体健康,有责任感与敬业精神;
㈡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具有宏观视野和全局观念,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㈢认真履行委员职责,遵守委员会的章程,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
㈣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工会等)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学院院长可作为轮值委员,教职工代表按上述条件选聘。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的选聘程序:
㈠报名方式包括校长提名、单位推荐。
㈡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㈢提出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㈣校长聘任委员。
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委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取消其委员会委员资格。缺额在一个月内按第九条程序补充。
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㈡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㈢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㈣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㈤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2年,届满重新聘任,除职务委员和常设委员可连任外,其他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人数的1/3。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委员权利:
㈠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㈡对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相应的调查权、查阅权和知情权;
㈢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㈣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建议和咨询权。
第十三条委员义务:
㈠对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待决事项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该委员有回避的义务;
㈢委员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对学校公共利益负责;
㈣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召开会议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等。重大预算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会议等方式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委员会讨论学校预算方案、经费使用重大政策时,可提前要求秘书处提出方案,交委员会审议;也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案的讨论进行解释和沟通,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议事规则:
㈠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彼此平等,并应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㈡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㈢会议进行表决时,根据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㈣表决事项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㈤形成审议意见或决议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㈥对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议案,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秘书处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能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