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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2016-04-20 08:13  

                              校政字〔2016〕21号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委八届六次全会“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和部门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13〕65号)文件精神,落实《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冀政办〔201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凡是学校有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学校债务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一、基本原则

㈠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学校实行一级债务风险管控体制,科信学院、所有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对外举借债务,需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到财务部门进行备案,学校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不得对外举借债务。

㈡学校调控,部门负责。本着“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校内各法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债务主体的风险管控责任。

㈢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化解存量债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二、管控目标

至2017年国内债务化解完毕,日元贷款严格执行合同,如期偿还本息。

三、管控措施

㈠把握规模,控制风险。各单位要量力而行,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财力可能相适应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切实把握负债建设与财务风险的平衡,有效控制与降低债务风险。举借规模不突破省政府规定的风险等级警戒线,严格控制风险点,把债务风险控制在绿色安全区内。

㈡规范管理,强化约束。严格执行《河北省省级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暂行办法》,按时编制举债建议计划,如实、准确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规范债务管理,强化制度约束,接受财政监督。

1.规范融资方式。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各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它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其它个人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等。

2.严格限制融资利率。依靠政府性资金偿债的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3.严禁违规担保。各二级法人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不得对外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单位国有资产为校外其它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和质押。不得为校外其它单位或企业承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对外从事任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㈢严格债务举借程序

校内各二级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等作为举借主体举借的各类债务,均纳入学校财务日常监管范围,新增债务,由校财务统一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政府债务举借上报备案审批程序。

㈣建立风险预警的制度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债务风险等级按照债务率100%(年末债务余额占综合财力的比率),偿债率20%(当年偿还债务本息占当年综合财力的比率)、债务逾期率30%(年末债务逾期额占年末债务总余额的比率)等指标,按照0.3:0.3:0.4的权重,设定风险警戒线,严格控制贷款额度,把学校债务风险始终控制在绿色安全区以内。

㈤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

1.加强使用管理。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资金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要执行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

2.强化偿债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省级政府性债务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要按年度制定还款方案,落实偿还资金来源,明确还款期限,按照部门预算流程编制偿债计划,把当年应偿还资金足额优先列入年度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留硬缺口,确保到期债务如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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