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并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确定我校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已聘正高职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有关机票购买的具体事宜应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的要求办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学校派车出差的不补贴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补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一律不再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派遣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或进行访问的,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学习、进修、培训、访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访问期间的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30天以上(包括30天)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二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每天按50元,省内每天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邯郸市区之外所属各县(包括武安市、峰峰矿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带车下县的只发伙食补助费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可按照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㈠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财务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㈢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及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前述规定执行。
㈠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㈢职工将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搬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本条(二)规定报销旅费。
㈣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北工程大学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车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㈠单位(部门)差旅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㈡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㈢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㈣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㈠单位(部门)无差旅审批程序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㈡虚报冒领差旅费;
㈢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或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㈣转嫁差旅费;
㈤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