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5〕6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无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要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纪委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的具体职责是:
㈠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㈡经授权对借款学生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指导学生签订合同、协助财务处发放贷款、组织学院催收本息;
㈢建立借款学生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严格按照贷款银行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㈣为借款学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学生支付宝账户”),用于学生助学贷款资金支付和本息回收;
㈤组织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学生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㈥负责有关学生贷款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第七条财务处的具体职责是:
㈠查收学生贷款到帐;
㈡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
㈢将已缴纳过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贷款退至学生个人账户;
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工作,按比例向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缴纳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教务处、研究生部的具体职责是:
㈠提供申请贷款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试违纪等情况记录;
㈡所有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自行离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失踪、死亡等学籍变动情况(以下简称“学籍变动”)时,教务处、研究生部在做出处理意见同时,应书面通知学生处,以便学生资助中心为贷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㈢负责处理与借款学生学籍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㈠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学生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
㈡为申请贷款学生提供在校成绩、品德证明材料,审核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录入贷款信息并公示;
㈢做好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发生学籍变动时,学院做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处;
㈣配合学生处做好贷款学生离校前的毕业确认工作;
㈤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
㈥落实与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后的日常联系、催缴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㈢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㈤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㈥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㈠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㈢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㈣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㈤贷款承诺人的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㈥学生的《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㈦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如下:
㈠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学生处;
㈡学生处复核,将通过复核的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天;
㈢通过复核的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后进行网上贷款申请;
㈣各学院网上初审贷款申请信息,合格后提交学生处;
㈤学生处网上复核贷款申请信息,合格后提交上级有关部门;
㈥贷款审批通过后,学生处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㈦贷款资金到学校账户后,财务处依据学生处提供的贷款发放名单办理划拨学费等事宜。
第五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学生贷款原则上为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研究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学费的具体金额以财务处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由学生处根据学生入学年份、贷款次数、预计就业与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如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或者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均应向学生处提供书面证明,经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休学期间和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发生退学、自行离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失踪、死亡等学籍变动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确认手续,确定离校后父母等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通过如下方式完成贷款回收:
㈠年度付息:国家助学贷款年度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最后一年为9月20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㈡到期还款:借款学生应在还款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指定账户;
㈢提前还款: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学生可随时登陆个人在线系统或联系学生处申请提前还款,根据提示将应偿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
㈣逾期还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产生的罚息自付,学校、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将通过有关途径催缴。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处对学生还贷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结果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联系学生还贷。学生处将各学院借款学生还贷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动态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章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属于贷款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银行、省学贷中心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㈠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㈡在大学生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国家助学贷款网站、校园网、校友网等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㈢向违约学生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㈣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建立完善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于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5%,其中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由财务处足额安排,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助学贷款违约本息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学校进行奖励性返还。奖励性返还从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时开始,每年的12月20日结算一次。
第二十七条奖励性返还到学校的风险补偿金首先用于弥补由贷款学生(含毕业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弥补风险之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未尽事宜遵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0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