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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6-03-14 16:40  

                              校政字〔2015〕1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均在专业排名前30%,无考试不及格情况;

㈤本学年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各学院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处)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确定,对以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予以适当增加,增加比例各为5%。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安全工作处(部)、校团委、纪委、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工作部,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及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八条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当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工作部汇总。学生(处)工作部审查无误后,将全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生(处)工作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要求,及时将资金发放名单报校财务处。校财务处按时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校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合理使用所获资金,做大学生自立自强的楷模。各学院应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对于不能合理使用资助金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各类资助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政〔200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年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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