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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14 15:35  

                               校政字〔2015〕4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洽谈对接、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口负责。

㈠学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由学校接待单位(部门)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详见附件1)。公务活动结束后,学校接待单位(部门)如实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2)。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应先通过口头申请的方式征得同意后,再安排实施,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合并接待。

㈢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㈣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㈤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范围之内,超预算接待不予报销。

第五条根据来宾的级别和工作性质,按照下列规则进行接待。

㈠省(部)级单位及以上级别的领导,厅级单位的正厅(局)级领导,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包括曾担任过相同职务的老领导)等因公来校,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安排工作。

㈡厅级单位的副厅(局)级领导或副厅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包括曾担任过相同职务的老领导)因公来校,由对口的副校级领导负责接待,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安排;学校办公室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㈢县(处)级单位的领导,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等因公来校,原则上由对口的校内处级单位(部门)负责接待。确需学校有关领导接待的,应当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但参加此类接待活动的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㈣其他无相应对口单位(部门)的来宾,确需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报主要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不搞形式主义。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㈠学校一般不负责住宿安排,需协助来访单位安排好住宿工作,来宾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㈡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按照规定标准。

㈠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有条件情况下安排自助餐,接待用餐地点尽可能安排在学校食堂或者协议定点饭(酒)店,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㈢工作餐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食品,不得提供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

㈣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安排的工作餐,不提供白酒。

第九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原则上不清场、不闭门、不停课。严禁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涉外公务接待。涉外公务接待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约的原则,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参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函〔2014〕13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严格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旅行社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旅游费和旅游团费名目均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审批、结算和报销。

㈠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用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㈢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㈣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在校外发生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

㈤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必须规范,并限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务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学校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定期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处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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