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2015〕3号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工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科研项目是指 “中心” 与企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凡“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须汇入河北工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账户(承兑汇票除外),付款单位应与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的委托单位一致。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确认的科研经费拨款单,将科研经费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后的经费预算报学院(部)和财务处备案后,经费方可使用,经费支出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税款、外协费、绩效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其它科研业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办理。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汽油、柴油、煤、天然气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国内学术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非项目组成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凭证附件》,说明代为出差的理由,补助按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无法提供往返车票或住宿票等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只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开车出差可报销与出差地点和时间相匹配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和住宿费,可以证明出差天数的按规定核定出差补助,没有过桥过路收费票据和住宿票等无法核定出差天数的,填写外出行程单,只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室租赁费、专家讲课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学院(部)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书和参会人员签到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包括图书购买、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打印费、印刷费等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应编制发放表,必须本人签名,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十)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或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给专家个人的咨询费,领取方式同劳务费。
(十一)税款:指横向课题项目组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由学校代扣代缴。
(十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中的一部分研究委托给其它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外协费转拨需提供“中心”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其它必要的资料(协作单位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2.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经学院(部)和科研处审批。
(十三)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支付给项目组人员的绩效奖励;也可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绩效奖励执行。
(十四)业务招待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业务招待等费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其它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造、小型维修费:指为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2.培训和学习费:因项目研究需要而安排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3.办公费:开展项目研究发生的通讯、网络、办公用品、耗材等费用。
4.交通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燃油附加费以及包车、租车服务费等。
5.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长期租用车辆需要开支的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在20万以下的项目,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科研经费在20万(含20万)以上的项目,收取3%的管理费。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和学校分级审核制度。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审核,科研处审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部)审批。所在学院(部)以报销单上“经费所属部门”一栏标识,机关人员归属于所聘岗学院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发票的付款单位须为“河北工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