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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03-14 14:39  

                              校科〔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校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不列支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该严格按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㈠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办理。

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㈢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㈣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汽油、柴油、煤、天然气等)消耗费用等。

㈤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国内学术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燃油附加费以及包车、租车服务费等)及其它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及具体报销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项目组成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凭证附件》,说明代为出差的理由,补助按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开车出差可报销与出差地点和时间相匹配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和住宿费,可以证明出差天数的按规定核定出差补助,没有过桥过路收费票据和住宿费无法核定出差天数的,填写外出行程单,只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

㈥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室租赁费、专家讲课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会议费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学院(部)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书和参会人员签到表。

㈦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开支不予报销。

㈧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包括图书购买、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打印费、印刷费等费用)、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应编制发放表,必须本人签名、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被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㈩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给专家个人的咨询费,领取方式同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省科技厅规定执行,即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它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它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它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各级各类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中《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管理费: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支出。拨付合作单位的经费学校不扣科研管理费,也不予经费匹配。

2.绩效管理支出。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支出内容不应与上述费用重复,应确保与项目的相关性。

第六条横向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开支。除上述列支内容外,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还包括税款等。

税款:指横向课题项目组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到帐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确认的科研经费拨款单,将科研经费落实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将科研处审核后的项目预算交至财务处和学院(部)备案,经费方可使用。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期内使用(纳入财政零余额管理的项目按财政支付要求使用)。所有科研经费报销时所使用发票的付款单位均应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项目承担单位(含协作单位)的签章一致,时间应与项目实施期限相符。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和学校分级审核制度,采取项目科目和支出额度双重审核把关,报销单上“经费所属部门”一栏,填写所属学院(部),机关人员选择所聘岗学院(部)。

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部)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审核,科研处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涉及绩效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并向人事处提出绩效考核申请。人事处牵头,会同科研处、财务处和学院(部)共同完成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安排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学校对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只能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支付会议费(含参加培训和学术会议的相关费用)和版面费。

第十二条学校对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奖励直接发放奖金,成果负责人须将项目组成员奖金分配数额报科研处,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发放通知单发放。

                                 第四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在研项目的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因故终止,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财务处审核后,科研处汇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处理。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其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费用。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仍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依据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用于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被撤项的项目,经科研处查实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要求追回该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流程办理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出入库登记手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河北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项目经费按有关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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