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4)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校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及学校其它科研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㈠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确定的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审批不能明确归属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和项目经费。
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定期网上公布项目到款情况;审查项目决算。
㈢人事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㈣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的审核、监督、管理。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和转结。
㈤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有关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科研项目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合理摊销。
㈦后勤管理处:负责收缴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所消耗的费用。
㈧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负主要责任。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以及项目管理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支出。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科研处和二级学院(部)负责审核经费预算。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需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续,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校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其它科研资助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条 学校给予科研经费资助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提取3%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开支,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来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涉及与校外单位协作的,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税费,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结算。科研项目结束后,财务处应配合项目负责人据实办理经费结算。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结存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合同到期后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的,经科研处查实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其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管理。交付时,必须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依据,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用于代购固定资产的资金,学校不予资助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形成的成果,其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