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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6-03-11 17:50  

                               校政(2013)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4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学习成绩要求:

1.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要求提交详细证明材料。突出表现要求具体是指:

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⑵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⑶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⑷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⑸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⑹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⑺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下达与评审

第九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按在校生人数比例向各学院进行二次分配。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倾斜比例为5%。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校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校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1.各学院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到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拟定各学院的分配名额,提请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至各学院;

3.各学院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4.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施细则和分配名额具体实施和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获奖学生推荐名单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报学生处进行汇总;

5.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全校推荐获奖学生材料,审查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校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学生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要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奖励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合理使用所获奖励资金,做好大学生自立自强的楷模。各学院应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校政〔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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