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我校专项资金的建设规划、论证、申报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范围,由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结合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部署。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涉及到的各有关单位负责向学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和项目申请书,说明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等情况。由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意见和结果报请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认,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专项资金不能挪用、挤占和截留、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集体、个人福利待遇。
五、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并严格按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计划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内容、计划发生变动和更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请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设备购置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根据批复的项目设备计划和专项资金经费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同意,报送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招标办组织有关专家负责招标,设备科负责签定合同、办理付款手续、组织验收入库、登记资产卡片。需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
七、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进展情况报告与审计制度,项目组每季度末向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提交项目完工的详细报告(包括计划书、标书、订单、设备领用人、设备使用现场状况、验收报告、效益分析、各类预决算与审计结果等),报送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各项目均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八、专项资金要按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设置专户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