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校内制度>>正文

河北工程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试行)
2015-09-14 11:21  

                               校政〔2010〕4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会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各二级单位及经济实体,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本部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筹集资金,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实施预算控制和会计核算;负责事业性收费及计划外收入的审批与管理;负责招投标管理、对外经济合同审核备案及“一卡通”结算;参与学校重大开支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论证及监督;负责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全校会计人员的配备培训、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和任用回避制度。

                              第二章货币资金控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七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八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分级审批后办理,会计人员对越权审批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需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复核、支付款项等程序进行,并分别由不同人员办理。各单位的日常货币资金支付,应在年度预算框架内提前1个工作日、大额资金支付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报送有关资金支付计划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无计划的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校内银行账户,并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清理。

第十二条 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各会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现金结算应日清月结,定期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各会计机构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交存应有保卫部门安排专人护送)。特殊情况无法缴存的,应指定专人看管并通知保卫部门保护,确保现金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十七条银行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等支付凭据必须分人专管。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银行票据的领用进行登记;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十九条 非人员经费一单一次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5000元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事项超限额的报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应分别设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收费票据(包括税务、财政、单位自制)必须指定专人购买(印刷)、保管,并与收费专用章保管分开;票据领用必须立账登记,领用的票据要专人保管,使用人要及时将收入入账并由专人审核。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所有启用的票据,不论是否用完,年终必须交回入账,由保管人按照规定登记核销。

                                  第三章预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的自我控制,不得随意追加预算,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年度终了学校对各经费使用部门进行预算支出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应向本级职工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暂付款控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如实填制专用的借款凭证,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借款业务。非学校正式职工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暂付款结算实行部门领导人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采购费等应在事毕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报销。前账未清,后账不借。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等暂付款项,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冲账,不得跨年结算。

第二十八条凡未按规定归还借款的,财务处有权在借款数额内扣除借款人的工资等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会计机构应定期对资金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对历史挂账2年以上的借款,有关部门应协助会计部门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章资产控制

第三十条 资产指学校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设置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办理。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二条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对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转出、报废、出售、租赁等不同形式的处置应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存货、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保证“账实、账卡、账表”相符,并按规定处理盘盈、盘亏资产。

第三十五条实物资产采购需要招标办理的,应通过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未按程序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第三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学校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声誉等)创收获利。

                                第六章工程项目控制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房屋和基础设施修缮、校园绿化、实验室维修改造和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协助学校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第四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由校领导集体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付款,并充分考虑审减金额及质量保证金等因素。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教学、科研急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章对外投资、筹资活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使用资金的前提下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使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金融贷款,严防财务风险。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科学安排。

第四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从事融资活动。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得为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收费控制

第四十七条学费、住宿费等是学校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学生收费工作,各院、系、部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全力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利用学校名义办班、向社会提供服务,须事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先全额上缴学校,再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支出。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会计系统维护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

第五十条会计各终端用户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会计系统各终端用户严禁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必须使用时须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测。

第五十二条会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备份有关信息,做好防消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对于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定期检查,防止由于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确保会计信息安全、完整。

                              第十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控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校长(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其他人签署。合同协议订立后,须交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严格在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框架内进行。

                              第十一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凡与本制度相悖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