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4〕1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公务结算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冀财库〔2010〕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0〕38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财库〔2013〕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正式在职、在编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院)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承办我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管等业务,通过该行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五条 凡列入中央预算单位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校领导审批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
㈠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本校需要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交财务处。证明资料包括: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公务卡办理清单(含电子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处提交发卡银行办理。
㈡学校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相关资料经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发卡行办理公务卡,并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㈢财务处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银行等信息录入本校公务卡管理系统。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离职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过财务处向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做好学校公务卡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㈣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及财务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㈤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采用统一号段管理。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㈥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等,必须经财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持卡人调动、离职离开学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发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销户手续,之后持相关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㈠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的,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并办理挂失手续。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卡号告知学校财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手续费、交通费、小型会议费及其他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㈢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需要调增或者满足银行规定可以调增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差旅、会议、购买商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支付,取得发票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财务处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对公务卡的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工作人员办理借款。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工作人员可向财务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处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第十四条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方式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学校财务处批准,有关审批结果应作为办理报销手续的凭据。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5天内,持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同时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㈠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报销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核对消费信息,确认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㈡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公务卡消费报账的授权支付凭证、还款明细表(包括流水号、学校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和还款汇总表(包括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支票号码等)等银行结算相关凭证,及时通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㈢发卡银行执行支付还款指令后,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支付回单,学校财务人员以此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㈠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㈡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打印的机小票)不符的;
㈢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㈣因持卡人个人原因在公务卡免息期(以发卡行规定为准)内未能及时申请报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㈤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㈥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并由学校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选择学校公务卡发卡行,并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㈡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㈢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方式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㈣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㈤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㈥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㈦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㈧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按规定申请办理的公务卡,要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的相关费用。
㈡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㈢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㈣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㈤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㈠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劳务报酬;
㈡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㈢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㈣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㈤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㈥教职工报销的医药费;
㈦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㈧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㈨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工资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
2.河北工程大学公务卡办理推荐表附件
1.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消费项目 |
备注 |
一、 |
强制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
0101 |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
0102 |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02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
0201 |
住宿费 |
公务卡结算条件不具备的,经单位财务处批准,可使用现金支付。 |
0202 |
旅费 |
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
03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04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住宿费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06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0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
0701 |
燃料费 |
指车船加油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 |
0702 |
维修费 |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0703 |
保险费 |
|
二、 |
鼓励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8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9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10 |
公务用车租车费 |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
11 |
报刊杂志订阅费 |
指订阅、购买报刊杂志所发生的支出。 |
12 |
设备购置费 |
指办公家具和一般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
13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4 |
维修费 |
指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
15 |
印刷费 |
指零星印刷支出。 |
16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17 |
委托业务费 |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8 |
其它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它各类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9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5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