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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
2015-06-03 16:00  

                               校政〔2015〕2号

                                 (试 行)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点,做好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保障学校各项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二、学校应制定长远财务规划,每年应制定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凡年度内学校的各项经济收支活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少列。

三、预算编制应遵从“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年度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和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五、学校预算由各部门(以下称基层预算部门)预算组成。基层预算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一般包括日常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两个部分,其中日常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经费定额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并实行绩效考核,实行以结果为先导的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六、学校财务部门应于10月前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通知,基层预算部门要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基层预算首先要经过本级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级预算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1-2人为本级预算管理员,具体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并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提供预算基本数据,完成预算编报、调整、反馈等工作。 基建部门应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设备、图书等方面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设备、图书预算总额编制设备、图书计划。科信学院、附属学校、建联公司、设计院等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教学、经营情况编制本单位的预算。

七、学校可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八、基层预算部门年度预算应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的10月底前上报,学校年度预算应在上一个财务年度的12月底前完成并报学校审批,并应在新财务年度的3月底前下达。

九、学校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程序为:财务处根据基层预算部门提报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学校预算,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十、学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变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任务变动较大需追加或追减预算时,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基层预算部门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基层预算部门应定期向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十二、财务部门要严格预算的执行与监督,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

十三、当年的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执行完毕,无理由不能执行完毕的,将参照未执行完的项目和预算余额核减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完毕的,由基层预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在每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上级财政部门部署。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政〔2007〕32号)同时废止。

十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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